出借自己的银行卡,4名退休老人被刑拘!

小刘

退休了

出借自己的银行卡,4名退休老人被刑拘!
(图侵删)

竟然被刑事拘留

面对警方讯问

连喊

“我也是被骗的!”

这是怎么回事?

图为4名老人被刑事拘留

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

近日抓获5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嫌疑人

令警方意外的是

除1名38岁男子宁某外

其余4人均为

年过六旬的退休老人

为赚取“好处费”

5名犯罪嫌疑人

主动将自己名下

2至3张银行卡

出借给诈骗犯罪团伙

明知转入自己账户的资金来路不明

他们仍根据指示

对钱款进行转入、取现等一系列操作

沦为犯罪团伙“跑分”洗钱的“作案工具”

湖北警方透露

此次案件涉案10余起

涉案金额90余万元

目前

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出租、出借、买卖

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和各类支付账户

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不会相信眼泪!

别让你的账户

成为犯罪工具

当认为有利可图时

请对自己发出三连问

“合法吗?”“正规吗?”“靠谱吗?”

如果都不是

立马停止“赚钱”念头

拒绝出借、出租、买卖银行卡、手机卡!

别让“帮忙”变“帮凶”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具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自:法治日报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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